长城网·冀云客户端3月6日讯(记者 席晓宇)今天上午,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普法案例新闻发布会。以下是图文实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殷寅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海丽,张家口市妇女联合会二级调研员路剑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洲,他们就相关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首先,请邢海丽副院长作新闻发布。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海丽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这是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正确道路。”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治国理政重要内容。近年来,市法院、市妇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女性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全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全市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市法院与市妇联共同发布维护妇女权益普法案例,旨在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社会公众尤其女性群体增强法治意识,切实提升女性群体的司法获得感与安全感,营造尊重和关爱女性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次新闻发布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选取了人身保护令、彩礼返还、子女抚养权归属、恋爱期间赠与、第三者返还财产及依法限制男方离婚诉权等妇女普遍关心的重点内容的六个案例予以发布。这些内容均为妇女维权中多发常见,我们希望通过新闻发布会努力扩大影响力和覆盖面,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离婚诉讼中女方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崔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崔某与王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2024年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称王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对崔某实施家暴行为。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矛盾冲突,但应理性沟通、和谐化解。家庭暴力既破坏家庭和睦、损害夫妻感情,直接侵害人身权益、触及法律底线。本案中,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对家暴行为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利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女方的人身安全,彰显了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家暴问题,推动社会和谐、维护家庭稳定。
案例二:男方以长期在外工作未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林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林某(女)与薛某(男)于2017 年 1 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薛某给付林某彩礼 56800 元、衣服款20800 元、三金 1万元以及其他钱物共计 9.9万元。林某要求离婚,薛某同意离婚。薛某同时认为自己长期在外工作,未与林某共同生活,为此要求林某返还彩礼等款项9.9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同意离婚,准予离婚。关于彩礼返还,共同生活不是物理空间的共同居住,而是包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婚姻目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鉴于双方婚姻关系已持续八年,不属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结合薛某给付的彩礼数额、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不予返还彩礼,判决驳回薛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经常两地工作生活。人民法院不以一方长期在外工作而认定未共同生活,从而否定返还彩礼诉求,完全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婚姻家庭利益。
案例三:女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育有子女,离婚时请求直接抚养教育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赵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男)与周某(女)结婚后长时间未孕,经诊断周某因双侧输卵管堵塞患有不孕症。夫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俗称“试管婴儿”)生育女儿赵小某,现年3周岁。后因感情不和,赵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直接抚养教育女儿赵小某。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同意离婚,准予离婚。在双方均有能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鉴于女方身体原因后续受孕困难,判决婚生女赵小某由周某直接抚养教育。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在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下,同时考虑离婚后各方可能生育子女情况。本案中,子女年幼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女方因生理疾病无法自然受孕,再次成功孕育面临困难。法院判决由周某直接抚养教育子女,既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也兼顾了女方在孕育过程中的巨大身心付出、情感依赖及未来的抚养意愿,有效维护了妇女抚养子女权益。
案例四: 男方在分手后要求女方返还在恋爱期间赠与的少量财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乔某诉孙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乔某(男)与孙某(女)系恋爱关系,二人相识近十个月。乔某在恋爱期间陆续给孙某平时生活的费用转账合计约1万元。转账记录显示分230多笔,金额从几元到几十元,最大一笔为200元。双方分手后,乔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上述钱款。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鉴于乔某与孙某系恋爱关系,案涉款项系乔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与孙某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情谊的合理支出,且数额不大,孙某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男女双方正常交往时,一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的合理小额给付应系自愿支出的一般赠与,不属于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需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在恋爱期间的转账都不予返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转账的数额、性质、目的等综合判定。本案正确认定转账性质,既合法维护了女性权益,又引导恋爱双方合理对待经济付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案例五:男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女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诉王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程某(男)于201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李某发现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22年5月10日至2025年2月2日,程某向王某不合理转账累计22万元,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王某与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财产22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程某基于婚外关系向王某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李某要求王某返还财产应予支持。结合程某与王某之间的转账,判决王某与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2万元。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坚决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赠与行为,依法保护婚姻关系中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判决返还所赠与数额,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公正。
案例六:女方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沈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沈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2025年12月5日刘某在医院住院接受终止妊娠手术。后男方在术后不久以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沈某在刘某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沈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鉴于女性在上述期间身体和精神不可避免受到影响,该条规定系为保护妇女而对男方离婚诉权进行限制。本案正确适用法律,有助于避免女方在身心尚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面临婚姻破裂的困境,切实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殷寅
感谢邢院长的权威发布。下面进入媒体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提问前请通报您所在的新闻机构。
问题一:这次市法院与市妇联联合发布的是维护妇女权益普法案例,强调的是普法作用,出于怎样的考虑?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海丽
202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普法宣传,就是“治未病”的具体体现。在维护妇女权益司法实践中,多数矛盾纠纷集中在家暴、彩礼、子女抚养、违反忠实义务等领域,发布这些案例目的在于,从法律层面上回应群众的关切,以案例形式告诉大家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哪些诉求能够支持,哪些诉求不予支持,让人民群众对生活中的婚姻家事纠纷有个准确的预判,从而预防矛盾发生,发生纠纷了能够和谐化解。这是人民法院坚持预防性法治理念的生动实践。这也是普法案例的价值所在。当然,人民法院会密切关注妇女维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炼总结裁判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样,多发类常见类案例,我们突出普法价值;新类型案件,我们突出规则价值,二者相得益彰。今后,我们将常态化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案例发布工作,凝聚司法共识,为更好地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贡献力量。
问题二:发布妇女维权普法案例,对妇联工作有何作用和意义?
张家口市妇女联合会二级调研员路剑英
全面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新时代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发布妇女维权普法案例,为妇女维权工作奠定了法治基础、提供了法治指引,是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今后,市妇联将与市法院密切协作,共同解决好广大妇女关心的法律问题,积极满足妇女司法需求,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为“巾帼”奋进新时代贡献法治智慧和力量。
问题三:关于女方辅助生殖子女由母亲抚养教育的案例很有典型性,这是不是新的法律规定?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洲
应当明确的是,这不是新的法律规定,而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教育纠纷时所坚持的规则与理念。这个普法案例特别有人情味,让妇女真切感受到司法温度。现在,妇女难以受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辅助生殖子女在离婚时由母亲抚养教育,非常具有人性化。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教育,既要考虑有利于未成年身心健康成长,又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还要考虑夫妻双方将来是否有孕育子女的可能。人民法院综合上述情况作出评判。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积极顺应时代需求、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尽量由患有不孕症的母亲直接抚养教育。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殷寅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各位嘉宾的发布与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会后,我们还将组织单独采访。如果大家还有关心的问题,可以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联系。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