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劳动争议普法案例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来源: 长城网  
2026-04-29 17: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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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刘晓璐)4月29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张家口市劳动争议普法案例新闻发布会。以下是图文实录。

  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刘晓璐 摄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殷寅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张家口市劳动争议普法案例。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海丽,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级调研员王生蛟,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洲,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桂滨,他们就相关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媒体的提问。

  首先,请邢海丽副院长新闻发布。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海丽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劳动关系和谐、劳动者权益保障是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近年来,市法院、市人社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仲裁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典型案例是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风向标”。“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市法院与市人社局共同发布涉劳动争议普法案例,旨在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一方面提升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主动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推动形成司法、行政联动维权格局,助力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张家口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次新闻发布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选取了涉及违法分包用工责任、工伤侵权竞合赔偿、竞业限制认定、网络主播违约责任认定、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效力认定等司法仲裁实践热点难点问题个案例予以发布。我们希望通过新闻发布会努力扩大影响力和覆盖面,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发布的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某电梯销售公司与林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电梯销售公司承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部分楼体电梯安装工程后包给了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包给了刘某。刘某结识李某并安排李某带领林某等工人进场施工。林某工资由刘某向李某结算后再由李某支付。2025年6月10日,林某在安装电梯过程中受伤。林某申请确认其与某电梯销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某电梯销售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电梯销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林某经李某雇佣进入施工工地,与某电梯销售公司之间并没有立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安装施工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某电梯销售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某建筑公司,该公司又转包给个人,属于违法分包。判决:林某与某电梯销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电梯销售公司对林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领域因违法分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工程建设领域不同程度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现象问题,工伤时有发生。本案重申并适用特种行业资质审查的严格标准,依法认定电梯安装应具备相应资质,通过判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在违法分包链条末端的劳动者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救济途径,体现了司法保护弱势劳动者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规范建筑领域用工、从源头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二

  工伤和侵权责任竞合下的赔偿认定——闻某等与某电力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电力公司承揽了崇礼区某集电线路施工工程,该工程实际承包人为张某,王某、赵某系临时工人。2021年5月12日,王某无证醉酒驾驶张某所有的货车拉运工地材料时发生侧翻逃逸,造成乘车人赵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并提起公诉,赵某亲属闻某(赵某之妻)等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相应赔偿。经申请,赵某之死被认定为工伤。闻某等申请电力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仲裁委支持了工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未支持供养亲属抚恤金。闻某等与电力公司均不服仲裁诉至法院。电力公司辩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已获得赔偿,不应重复获赔。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赵某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该赔偿系被侵权人基于民事侵权享有赔偿请求权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二者请求权基础不同,不构成重复主张。故依法支持某等主张的工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驳回了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工伤与侵权竞合下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不可重复获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有权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除医疗费外,因侵权赔偿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因工亡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互不排斥。侵权损害赔偿系基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目的是填补人身损害、惩戒侵权行为人;工伤赔偿系基于劳动关系,是社会保险制度下的法定保障责任,二者请求权基础、法律性质截然不同,不存在重复获利问题。该案判决符合责任竞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逻辑,既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明确否定了用工单位逃避法定工伤赔付责任的行为,积极促进用工单位强化劳动安全保障义务、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案例三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认定及责任承担——范某与某会计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范某于2023年11月27日入职某会计公司,担任会计岗位,负责服务企业的记账及报税工作,并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书》。协议约定保密义务人自离开公司之日起2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范某支付补偿金;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2024年10月16日范某离职。离职后,公司未向范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4年11月27日范某就职于另一会计公司。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范某支付违约金并获支持,范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不承担对某会计公司支付50000元违约金的责任。诉讼过程中,某会计公司提交视频资料,证实范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设置其个人账号和密码的wps文件夹中名称为另一会计公司的文档记载范某在某会计公司工作期间有关客户的身份证号、电话、家庭地址、公司位置、税务申报账号及密码等重要商业信息,且wps账号与其微信、手机号绑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某会计公司有关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税务申报账号及密码均掌控在作为会计范某个人 wps文档中,其他工作人员在没有范某登录账号及密码的情况下不能获取、接触,以上登记信息对代账服务单位的业务开展经营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公司业绩水平、发展空间。故以上信息已超出一般企业登记信息的范围,应当属于商业秘密范某在职期间将属于某会计公司服务的客户信息登记为另一公司并在离职一个多月后直接入职该公司,且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违反了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某会计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会计行业依托客户资源、财务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生存发展,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保护核心竞争力、维系经营优势的重要手段,能有效防范员工离职泄密、防止企业核心资源流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员工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而自然免除。本案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合法竞业限制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明确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既强化了对企业商业秘密与合法经营权益的司法保护,又平衡了企业权益与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对规范劳动用工、行业良性竞争与人才有序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网络主播跑路的违约金数额认定——某文化公司与李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日,某文化公司和李某通过某平台签署《微信电台——主播续约协议》,李某加入某文化公司做声音主播,约定履行期间3年,自2022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甲方安排乙方直播,并积极帮助乙方在直播平台获取流量资源,为乙方提供流量支持乙方直播内容应严格遵守直播平台要求。若甲方未能协助乙方获得流量扶持,乙方可在一周内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乙方拒绝或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纠正乙方应当在10日内纠正,并赔偿甲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履过程中,文化公司通过其合作的平台公司将李某设定为A级主播,并按该等级进行了流量扶持。2022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正常直播,在流量扶持下直播流水达77450元。李某6月开始未按期直播,文化公司工作人员询问缘由,李某未回复10月李某脱离公司。李某直播期间的收益共计91707.85元。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微信电台-主播续约协议》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4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27000元。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无故停播,并在未与文化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在微信直播平台无故解除与文化公司的协议,属于单方恶意违约,致使文化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向文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某文化公司和李某签订的主播续约协议中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以及计算方式予以明确约定,确定李某违约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收入,李某直播经过文化公司投放流量,两个月收入9万余元;从过错,案涉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完毕的过错完全在于李某一方;从行业发展规律看,李某基于合同被文化公司扶持,在离开时拥有了众多粉丝和流量基础;从预期收益,如果李某约,文化公司将基于合同关系能够继续获得稳定的直播收益;从违约责任法定特征,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和惩罚性的双重特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文化公司一审主张的违约金140000元,在李某获得收益的基础上,对合同顺利履行的预期收益予以考量,且对李某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完全符合公平原则,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1400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行业具有前期投入高、回报周期长、市场热度波动大、主播生命周期不确定等特点。主播短期内恶意违约会给平台造成难以精确量化的综合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收入损失、流量资源浪费、粉丝流失以及商业机会的丧失。本案判决在充分考量上述因素的情形下对违约金数额予以改判,充分体现司法裁判在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起到引导行业诚信履约、遏制恶意违约的规范作用。本案提醒网络市场主体尊重与恪守契约精神,在法治化轨道上经营与发展,形成良法善治的社会风尚。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积极引导网络平台、经纪机构及广大主播自觉担负社会责任,规范自身行为,共同维护积极向上、诚信守约的网络环境。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加强对网络直播等领域司法监管的履职尽责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关于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等相关政策与精神的司法力量

  案例五

  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效力与支付经济补偿的认定——某保安公司与邹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保安公司招聘邹某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保安公司不需要为邹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邹某3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2025年8月,邹某以保安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而申请仲裁保安公司认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系双方自愿,且已支付邹某社会保险费补贴,公司无过错,不予补偿。邹某主张协议系公司要求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无效,公司应予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强制制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私法自治范围,不能因双方约定而免除缴纳,无论是单方承诺还是双方协议,均属无效。只要实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经仲裁部门释法明理,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保安公司支付了邹某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约定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引发的职工被迫离职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明确排除劳动者核心法定权益、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法律效力。在实际用工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通过支付社保补贴、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协议等方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情形。本案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示,依法按时足额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用工的基本底线,不能以私法自治为由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敦促用人单位摒弃侥幸心理,全面落实社会保险缴纳责任,从源头规范用工管理,降低违法用工法律风险。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殷寅

  感谢邢院长的权威发布。下面进入媒体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提问前请通报您所在的新闻机构。

  问题一:近年来建筑工程、特种设备安装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问题仍然突出,也容易引发工伤事故和劳资纠纷。我们注意到,在案例一中,法院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判决上游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裁判思路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体发挥了怎样的司法导向作用?

  答: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本案裁判主要想传递三层意思:一是明确违法分包不能免责。法院依法认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责任,就是向社会明确:违法分包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任何企业不能为了降低成本、转嫁风险而漠视法律规定和安全生产底线,从而推动建筑市场从“无序分包”向“规范分包”转变,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二是督促企业守好安全底线。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分包,极易出现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直接威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本案裁判强化了上游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资质审查义务,引导企业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助力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坚持司法为民,切实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层层转包链条中,最末端的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工伤极易陷入维权难的困境。本案明确“不存在劳动关系,仍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劳动报酬,以司法温度守护民生底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大局稳定。下一步,我院将继续通过类案裁判、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等方式,持续规范建工领域用工行为,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为安全生产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问题二:竞业限制协议是把“双刃剑”,既关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又关乎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法院在裁判时是如何平衡企业合法权益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精准把握三点平衡:第一,分清权利边界。劳动者依法享有择业权,但同时对在职期间掌控的关系公司经营的商业秘密负有法定保密义务,不能以跳槽自由为由擅自泄露、使用原单位核心资源。第二,明确要依法维权。单位未支付竞业补偿金,离职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企业履行义务或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协议解除前员工仍然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承担相关责任。第三,依法双向保护。本案既依法支持企业追究员工违约责任,保护其商业秘密和经营利益,也通过裁判明确,单位不支付竞业补偿时员工并非无救济途径,引导双方依法办事,既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也保障劳动者正当择业自由,促进人才有序流动、行业公平竞争。

  问题三:对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有哪些提示和建议?

  答:劳动仲裁作为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渠道,始终坚持公正仲裁、便民高效、源头化解的工作原则,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助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此,我们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作出温馨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一是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规范劳动合同解除、调岗降薪等用工管理行为;二是要健全内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劳资沟通,主动排查用工风险,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三是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动与劳动者协商,积极参与调解,理性化解矛盾。

  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是要增强维权意识,入职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妥善保管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维权证据;二是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劳动仲裁、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过激行为;三是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合理提出维权诉求。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殷寅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各位嘉宾的发布与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会后,我们还将组织单独采访。如果大家还有关心的问题,可以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联系。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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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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